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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综合APP泉州市燃气管道设备庇护法子-管道支架防腐规范发布日期:2023-05-23 浏览次数:

  BOB综合APP为了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二)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表)、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全知识宣传等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从事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燃气、安全生产、公安等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报告,应当立即派员处理。

  第七条市燃气主管部门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等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从事燃气管道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规范,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环境景观和方便用户的要求。在古城区内或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应当符合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并依法报批。

  施工单位敷设、更新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按照施工规范进行道路回填并如期完成施工。公示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联系电话等。

  (一)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建设燃气管道设施,设置燃气管道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

  (五)配置充足的应急抢险设备,组建专门的应急抢险队伍,并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公示业务办理流程,加强管道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对用户涉及室内燃气管道设施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指导;

  (八)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对符合用气条件,不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三十日内予以通气;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一百八十日内予以通气,逾期未通气的,应当书面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施工。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仪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仪表和在仪表前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在燃气计量仪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燃气计量仪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三条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资源规划、公安、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

  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做好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经安检人员和用户签字确认后各留记录备案。安检记录应当附有醒目的安全用气提醒事项BOB综合APP。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保护物业小区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发现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履行告知义务;发现用户设施有燃气泄漏的,必须立即处理,未采取安全措施处理的,安检人员不得离开;发现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由用户签收确认。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无法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拒绝在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以及拒绝签收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上注明情况。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留置在用户能看到的现场显著位置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用户。用户有违法行为的BOB综合APP,应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BOB综合APP,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BOB综合APP,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